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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二)关于普通高校不得举办全日制班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和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规定

  1.禁止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下同)举办招收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禁止普通高校举办以招收外地生源为主要对象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并且不得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上述教育形式。

  2.严禁普通高校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业余形式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3.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各试点高校,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三)关于不得违规招生的规定

  1.高校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教学权和办学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包括高校在校师生)或委托中介机构(包括雇用社会人员)代理招生。

  2.严禁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等招揽生源,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

  (四)关于不得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违规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1.必须以高等学校的名义发布高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以高校所属机构的名义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2.高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严禁发布与市教委审核备案的内容不相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3.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和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的性质;不得混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的性质;不得混淆高等学历教育与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性质。

  二、加强高校依法规范办学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规范办学,切实履行和承担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和责任

  1.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切实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充分认识保持高校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把规范办学秩序、维护学校稳定摆在重要位置。要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把稳定工作的各项责任、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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