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根据市场需求,由宁夏电网电力交易中心不定期组织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挂牌交易。
第九条 宁夏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交易主体发布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挂牌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电量、电价、网损补偿、时间及相关约束条件等。
第十条 交易主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申报交易意向,各交易主体的交易申报信息以密封信函形式在交易会上当场提交。交易申报信息一经提交,不得随意更改。
交易申报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1、单个交易主体按月度进行申报,申报电量不得大于每次挂牌交易总电量。
2、月度申报电量不得大于当月可发电量减去月度合同电量。
第十一条 宁夏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在接受申报后,面对各交易主体当场公开拆封,现场进行交易排序,根据每次交易总电量确定各售电方的成交电量,成交电价为挂牌电价。
第十二条 为贯彻“节能降耗、减排环保”的政策,在挂牌成交时,若多个交易主体申报总电量大于本次挂牌交易的总量时,则按申报电量比例考虑“节能减排”系数确定各交易主体的最终成交电量。
“节能减排”系数:
600MW脱硫机组 1.1
300MW脱硫机组 1.0
300MW非脱硫机组 0.9
交易主体中标电量=标的总电量ד节能减排”系数×申报电量/交易主体申报电量ד节能减排”系数加权合计。
第十三条 在形成初步交易结果后,要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下达的跨区送电计划、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计划、主要联络线检修计划,综合考虑各省(区)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和电网安全约束基本情况,经安全校核后形成正式挂牌交易结果。
第十四条 整个交易过程对各交易主体完全公开,接受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电能交易结束后,宁夏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宣布正式交易结果,由交易双方现场签订购售电合同。挂牌交易电量由宁夏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宁夏电网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在月度计划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