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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挂牌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挂牌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电力公司,有关统调火力发电企业:

  为推进宁夏电力市场交易的开展,规范跨区电能交易,积极开拓电力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挂牌交易办法(试行)》,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经委。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宁夏电力市场交易的开展,规范跨区电能交易,积极开拓电力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区跨省送电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按照整体利益最大、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三条 挂牌交易指根据已有的购电需求,以定量定价的方式,面向交易主体发布有关标的信息,由交易主体进行电量申报,按照申报比例进行出清的交易形式。挂牌电价由每次跨区跨省的交易电价减去电网的输电成本(固定成本、税金)和合理收益形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交易。

  第五条 电能交易主体为宁夏电力公司、宁夏电网内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火力发电厂。

  第六条 宁夏电网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宁夏电网跨区跨省电能挂牌交易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交易组织流程

  第七条 宁夏电力市场挂牌交易包括信息发布、数据申报、交易结果出清、发布和结算等组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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