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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
(2008年6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8年8月13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计划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对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按照有关法律和《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计划草案及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草案的编制和计划的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计划终结前完成下期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有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工作会议,并于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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