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桂西北柳州、桂林、河池、百色等地少数民族村寨,木结构房屋连片,火灾隐患突出,火烧连营灾情多发的问题。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现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改造项目实施原则
将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范畴。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以电改、灶改、水改、寨改为主要内容的“四改”工程;注重政府引导和群众意愿相结合,立足自力更生为主,努力争取国家支持为辅,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要求,在全面推广试点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
二、改造目标、范围和内容
(一)改造目标。
利用3年时间(2008年-2010年),通过实施电改、灶改、水改、寨改,重点解决少数民族村寨用火用电隐患严重、无消防水源、无消防设施、无防火分隔等突出问题;同时加强少数民族村寨的消防组织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村规民约,整体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有效提高少数民族村寨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使我区少数民族村寨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消防安全条件得到根本改善,火灾事故大幅下降,“火烧连营”的火灾得到有效遏制。
(二)改造范围。
全区50户以上连片的木结构房屋少数民族村寨,惠及13.4万户59万人。其中,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510个村寨、66809户、284777人,融水苗族自治县457个村寨、51024户、237775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临桂县167个村寨、14736户、59406人;百色市靖西县、隆林各族自治县、田林县、那坡县、右江区、乐业县19个村寨、1176户、4761人,河池市天峨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4个村寨、254户、967人。
(三)改造内容。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村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四改”内容如下:
1. 电改工程。重点对少数民族村寨村民户内(入户电表后)陈旧老化的电气线路进行改造,电改必须符合有关电气线路安装敷设规范,户内宜选用铜芯导线,供电线路和室内线路长度和分布满足安全用电的要求,用电线路和用电插座不能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各户安装漏电和短路保护装置。
2. 灶改工程。引导有条件的村民将厨房移至一楼,建节柴灶;条件达不到的,在原堂屋侧利用不燃材料硬化一块做厨房用,建节柴灶。取消原堂屋中央的火塘,要求保留的必须对火塘周围(半径不小于1.5米)用水泥、三合土等不燃材料进行硬化处理,炉灶上方楼板和烟囱周围用防火材料保护。
3. 水改工程。每个村寨应结合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安装消火栓。有条件建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出水口应高于村寨最高建筑10米以上)的,应建高位水池,铺设消防给水管网,安装消火栓。消防水池按村寨规模和一次火灾扑救用水量估算,100户以下村寨1个,100户以上的村寨2个,每个容量120立方米。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网要覆盖全村寨。无条件设置高位水池的,应在村寨中适当位置修建储水池或者储水塘,配建柴油水泵房或配置手抬消防机动泵,铺设消防给水管网并安装消火栓,或配足能覆盖全村寨的消防水带、水枪,并配备其他必要的报警、灭火和破拆器材。有天然水源的村寨,要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修建取水平台、取水口。每乡镇配轻便消防车或消防摩托一至两台,建立机动消防队。
4. 寨改工程。每个村寨应按照相关规范制订村寨改造规划,包括消防水改规划,并提出电改、灶改的原则要求,原则上50户以上连片木结构房屋的村寨,要开辟防火通道(带),把村寨隔离成若干个防火区域。每个区域原则上以50户左右为宜。采用防火通道分隔,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防火通道一侧或两侧的房屋宜采用砖混结构或外墙采用难燃墙体;如果无法开辟防火通道,应规划出防火带,防火带上的建筑,应为砖混结构,防火带两侧不宜开设门窗,且侧墙高度应高于相邻木结构房屋1米以上。结合实施寨改工程,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各选择一个村进行村寨房屋改造试点。靠近公路的村寨,要修建消防车通道进寨,其宽度不小于3.5米。
改造过程中,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不必强求每个村寨都要全面进行“四改”,特别是对原来已进行过部分防火改造的村寨及其设施,不能全盘推翻、重新建设,应当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在可能条件下,各有关市县要试点摸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三、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投资估算。
水改投资估算:按每户平均2100元计算,改造13.4万户需28140万元。
电改投资估算:按每户平均600元计算,改造13.4万户需8040万元。
灶改(火塘硬化和建节柴灶)投资估算:按灶改每户补贴600元计算,改造13.4万户需8040万元。
寨改投资估算:(1)按“一寨一方案”的要求,方案编制经费578.5万元;(2)按每50户划一条防火带,每条防火带拆15户,每户补助1万元估算,约修建防火带2482条,拆迁37230户需37230万元。(3)三个村寨进行房屋改造试点,各补助试点经费50万元。寨改投资估算共37958.5万元。
“四改”所需资金共计82178.5万元(约8.22亿元)。
(二)资金筹措。
由自治区、相关市两级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自治区、相关市各负责50%。其中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41089.25万元,相关市财政专项资金安排41089.25万元。2008年,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20000万元;2009年,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10000万元;2010年,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11089.25万元。项目前期经费由各相关市负责解决,柳州、桂林、百色、河池4市在2008年至2010年,每年都必须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由于防火改造、搬迁而产生的宅基地问题和相关费用由县、乡两级政府协调解决,一些工作可通过组织村民群众投工投劳完成。此外,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为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村寨防火改造,尽可能简化村寨火灾整治项目的审批程序,减免审批费用,不能减免的按下限标准执行收费;对可以由村民自行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两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和灶改),恢复实行工匠制度,可由当地工匠指导、参与工程建设,建设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工匠由建设部门和劳动部门负责培训、考试和发证,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执业上岗。培训费由当地市、县劳动就业培训经费中解决。
(三)资金管理。
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待各相关市的具体改造规划方案确定后,由自治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自治区财政厅按年度下拨到各相关市。自治区财政厅要商有关部门制定村寨防火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拨付的原则、程序和具体要求;各县财政部门要设立村寨防火改造资金专户并实行报帐式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四、组织实施
(一)领导机构。为确保我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四改”工程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机构,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担任领导,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