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供销社关于宣城市市级化肥储备意见(试行)的通知
(宣政办〔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供销社制定的《关于宣城市市级化肥储备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宣城市市级化肥储备的意见(试行)
(宣城市供销社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为缓解化肥市场淡旺季供需矛盾,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需求,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规定,现就开展市级化肥储备试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化肥储备规模暂定为1万吨(其中尿素6000吨、复合肥4000吨)。化肥储备期为6个月,承储企业应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储备任务。
二、市级化肥储备委托宣城裕田农资有限公司具体承担。储备资金由承储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市供销社承担市级化肥储备管理职能。
三、市级储备化肥的购进价格,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具体采购数量、价格应及时报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相关银行和市供销社。
四、市级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市物价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五、市级化肥储备发生的利息费用,由市财政酌情补助。
六、承储企业要专门建立化肥储备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簿记载经营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定期向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相关银行和市供销社报告市级化肥储备的购销情况、储备数量、购进价格、运杂费和仓储费等信息,建立健全市级化肥储备的信息报告制度。
七、承储企业要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按时按量完成化肥储备任务;
2.购进和销售假冒伪劣的化肥;
3.不记录或不规范记录市级化肥储备进出库明细账;
4.虚开进出库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