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1.市以及县区、开发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升降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2.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3.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4.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能源消费总量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区域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及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马鞍山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工作方案
(市经委)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1.对象。市政府考核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市商务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县区政府、各开发区负责对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至5000吨标准煤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工作。
2.内容。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市商务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方法。采用量化办法,根据全市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市商务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相关部门能耗指标和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方向性为负,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未完成指标的不得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指标,是对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相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4.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1.初,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相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签订当年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
2.2月20日前,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相关部门将上年节能目标责任范围内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相关部门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3.省百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委。市经委组织专家评价考核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委。
4.市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不含全省百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市经委组织专家评价考核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评价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对全市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至5000吨标准煤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组织实施,并报市经委备案。
三、奖惩办法
1.政府、各开发区、相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经委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作为各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或完成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其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该单位应在市政府公布评价考核结果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经委和市监察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核等级为超额完成或完成的企业,属省百家企业的由省经委和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至5000吨标煤企业由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各种扶优待遇,停止新增工业用地和项目审批,通知金融部门对其采取限制性信贷政策。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公布评价考核结果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3.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虚报、谎报的单位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马鞍山市县区、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马鞍山市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马鞍山市县区、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节能目标(40分)
| 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
节能措施(60分)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15
| 1.建立本区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0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定期召开会议,解决重大问题5分。
|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7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3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2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2分。
|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10
| 1.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2.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6分。
|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5分;
2.实施和监控重点节能项目,5分;
|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8
| 1.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4分;
2.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工艺应用,4分;
|
|
节能管理工作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0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3分;
3.执行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2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
|
合计
|
| 1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