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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一产品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项奖励标准执行,补齐奖金。对获得品牌评定产品的评定有效期满后,经复检重新获得同级品牌评定的,再按首次获得品牌评定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奖励。
  (四)凡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或安徽名牌农产品的农产品,如再获得中国名牌或安徽名牌的,由市财政资金给予奖励时,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三、申报与奖励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单位或组织,可自愿于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填写《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年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经本单位或组织注册地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三)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单位或组织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或组织。
  四、资金来源
  从2008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在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资金。
  五、其它
  (一)依据本办法申报奖励的产品,其获得质量认证或品牌评定的期间须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对申报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的单位或组织,如在其农产品质量认证或农业品牌评定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奖金。

  附件
  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获证产品名称、商标、类别、编号或文件名、文号、获证时间

核准面积(公顷)

核准产量(吨)

保证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部

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级部

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政府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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