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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马鞍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马鞍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马政办[2008]6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马鞍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马鞍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农委、市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批复》(农险办〔2008〕5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三、主要内容:
  1.试点范围:当涂县、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
  2.试点品种:种植业中的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养殖业中的能繁母猪、奶牛。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保费负担比例。
  (1)保险金额:
  种植业: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不含人力成本),水稻、棉花300元/亩,小麦、油菜260元/亩,玉米240元/亩。
  养殖业:投保个体生理价值,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不超过6000元/头。
  (2)保险费率及保费:
  水稻和棉花5%、15元/亩,小麦和油菜4%、10.4元/亩,玉米5%、12元/亩;能繁母猪6%、60元/头,奶牛8%、480元/头。
  (3)保费负担比例:
  种植业,保费按中央财政35%、省财政25%、市县(区)财政20%、投保人20%的比例负担。养殖业,奶牛保费按中央财政30%、省财政21%、市县(区)财政9%、投保人40%的比例负担;能繁母猪仍按2007年政策执行(按中央财政50%、省财政21%、市县(区)财政9%、投保人20%的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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