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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十六)医药企业组建股份公司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工商行政部门确认的 “守合同、重信用”医药企业实行年检免审制度。
  (十七)开展 “吉林省长白山医药创新奖”评选活动,推介我省医药产业知名品牌,不断扩大医药产业的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
  七、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及标准建设
  (十八)引导和督促企业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自觉严格执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规范和要求,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从产品研发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使用的原料、辅料符合药用要求,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开展 “吉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示范企业”、“吉林省质量信得过药品”评选活动 (具体办法另行下发),树立吉林医药的质量品牌。
  (十九)推进医药产业标准化建设。鼓励我省医药企业、科研单位积极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对承担医药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承担国家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的中药材产业化基地,给予资金扶持。加快医药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人参产业技术标准体系。
  八、加大招商引资和融资力度
  (二十)将医药产业项目列入省招商引资重点目录,积极推介。组织好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现代中药及生物制药专题项目对接会,促进医药领域投资与合作。大力引进医药产业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推进与发达国家新药创新研究的合作及研发平台建设。加强区域合作,推进中药国际化。
  (二十一)积极推进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股权融资。优先培育和引导医药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通过引进资本,扩大对外合作,破解资金瓶颈制约。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医药产业。对进入上市辅导期、近期可实现上市的医药企业,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上市补助。
  (二十二)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医药产业的支持力度。搞好银企对接,把重点医药企业纳入优先对接对象,加强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营造医药产业发展有利的产权交易、创业指导、人才服务环境。
  (二十三)支持医药中小企业的孵化基地建设,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港澳居民兴办医药企业可按内地居民申办企业的规定核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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