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重大项目及大企业、产业集群建设
(十一)大力推进医药企业联合、重组、兼并,鼓励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界限,整合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扩大生产规模,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支持医药企业的并购重组。扶持医药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培育一批管理先进、产品质量稳定、市场潜力巨大,年产值超2亿元的医药企业。近期重点选择一批具有自主创新的中药传统品种深度开发、道地中药材种养殖及开发、疫苗类生物制品、基因工程药品等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十二)按照有保有压、扶持重点的原则,对省级医药产业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改造建设等用地需求,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医药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方面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于实施合资合作、技术引进、增资扩股、重组上市的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审批、辅导推荐等方面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和支持。医药公司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由1000万元下调为500万元,子公司由3个下调至2个。制药企业销售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办法。
(十三)发展医药产业集群。根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医药专业园区 (医药城)建设。提升长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通化医药城等产业层次和管理服务水平。发挥医药专业园区(医药城)的核心作用,鼓励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加强与区内外企业的协作配套,培育若干个产业特色突出、专业分工合理、协作配套完善、创新能力较强的现代医药产业集群。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医药工业园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发挥大企业大集团在产业集群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医药产业与省内其他优势、特色产业间的市场链接和协同发展。大力支持医药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
六、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和市场发展战略
(十四)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从自发创牌向自觉创牌转变,提高创牌意识和品牌经营能力,形成一批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加强对 “长白山医药”整体品牌的塑造,着力在绿色、质量、标准、技术、管理、信用等品牌策划宣传上下功夫。
(十五)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争创、认定工作向医药产业的优势特色产品及品牌倾斜。医药企业近3年销售收入达3亿元以上的,可优先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医药企业,吉林省名牌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先进的医药企业,省政府给予奖励。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贴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