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鼓励扶持中药材种养植的政策,加强规划指导,保证中药材种养植业可持续发展。对中药材示范基地和医药园区,从特色产业园区和国家中药材基地扶持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倾斜。鼓励企业发展中药材种植,对于企业从事中药材种植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通过GAP认证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四、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七)制定积极的财政、税收和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医药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支撑、市场为导向、产品为核心、产学研相结合的医药科技创新体系,集中突破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中成药生产技术、生物制药创新产品等关键技术和相关产品。整合省内医药产业技术开发资源,依托吉林大学、东北师大、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农大、长春应化所、生物制品所、左家特产所、省中医药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等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打造开放的、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公共研发平台,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扶持优势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并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创新。鼓励发展医药研发外包服务。
(八)对重点企业、研发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自主创新平台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优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科技进步专项资金等优先支持医药领域重点项目。对于符合国家专项条件的高技术项目,优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实验动物中心、医药中试生产中心、公共实验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优先争取纳入国家总体布局。
(九)医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列入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医药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把创新主导型医药企业作为全省工业生产要素重点保证单位,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科研单位对研发的自主创新品种在省内进行成果转让。省政府对医药产业自主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因自主创新贡献,获得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