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鼓励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七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发挥专业优势,对农民自建住宅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引导受灾群众建设节能、节材、省地、抗震的新型实用住宅。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建设,严格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准入制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核实有关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个人资格。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中,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约定,并明确相应质量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降低抗震设防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的重点是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同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环保、消防、卫生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论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各自签署的质量评估文件负责,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各自做出的专项验收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