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8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稳妥地恢复灾区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省地震灾区内,凡属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灾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所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设防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