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年第14号)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28日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组织防汛抗旱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汛抗旱活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设立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水文报讯等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防汛抗旱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