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组织初步验收。福州市、各县(市)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屠宰场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组织初步验收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成。
屠宰场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向福州市贸发局提交申报资质等级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由福州市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报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做最后的验收。
(五)定期报告进度。福州市贸发局从 2008 年至 2009 年每季度末要将所在地及所辖县(市)屠宰场建设工作进度上报省经贸委,任务完成后上报工作总结。
(六)总结表彰工作。市里将对屠宰场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表彰,并对工作落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适当物质奖励。
六、配套政策
(一)建设用地。一是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在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将屠宰场建设规划(含改建、迁建、新建)予以具体落实和安排,在规划上予以保障。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划选址要求,预留屠宰场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所需用地。三是涉及到的土地置换、资产盘活等发生的有关税费申请减免的可由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给予办理。
(二)环保建设。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屠宰场建设,环保部门应适当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审批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环评机构对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按照《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动物防疫。对符合条件的屠宰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农业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新建(迁建)屠宰场须在开工建设前将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设备建设方案提交兽医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核,建成后再申请实施现场审核。
(四)资金奖励。对2008、2009年内完成并经省验收合格的达到一星级及其以上的市、县城区屠宰场建设项目,除省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外,市或县(市)财政将视财力情况给予配套奖励。
(五)税收政策。根据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第七款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可向地税机关申请困难性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