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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类行政强制的信息公开,是指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中在较大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

  1.停止产品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和使用的通知、公告;

  2.查处重大案件中需要较大范围地查封、扣押产品的通知或公告;

  3.停止药械广告发布的通知或公告;

  4.责令药品召回的通知或公告;

  5.其他在较大范围内有一定社会影响或被媒体关注的案件中发布的有关强制措施的通知、公告等。

  第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布有关产品(三品一械)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监察可采用综合检查情况、个案检查情况、监督检查结论意见或个案检查结果等多种内容和形式。各业务处室按照监督检查中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具体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二十条 对药品召回事件、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药害事件的公开应执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

  国家局要求市药品监督局公开的,应按照国家局要求实行公开。北京市地区发生的,应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关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需经财务处审核,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做好有关事项的公开工作。

  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政府信息需做出本规定范围外的内容公开时,必须经市局有关处室同意后,方可在分局网站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程序及期限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新形成或发生变更的,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具体程序为:责任处室应于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编制政府信息,报经部门领导或主管局长批准送办公室,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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