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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有关处室或局长指定处室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以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处室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公布政府信息与其他处室有关的,依据上述条款与相关处室沟通、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十三条 市药品监督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本局政务专网;

  (二)政府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设立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图书馆、档案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四条 涉及市药品监督局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

  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信息清理结果、《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及《北京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见附件)要求,办公室组织编制并公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六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四级,一级类目为部门名称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级类目包括机构职能类、法规文件类、规划计划类、行政职责类和业务动态类共5项,其中一级类目和二级类目为固定格式,三级类目和四级类目的内容列入《北京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机构职能类、法规文件类、行政职责类所涉及的内容属于长期公开项目;规划计划类和业务动态类所涉及内容的公开期限,依不同规定或需要确定公开期限。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类中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适用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和处罚结果。重大案件是指:

  1.被吊销许可证、撤销产品批准文号、实施资格罚、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产品等符合局务会审核范围的案件;

  2.有重大影响、被社会关注的案件;

  3.经市局批准公示、能够对社会产生警示作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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