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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 各处室应依据职责范围清理、制作、审查、提供、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协助办公室对政府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七条 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大厅设置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大厅内设置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触摸屏。

  受理办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资料,并协助办公室通过电子信息触摸屏等形式公布相关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办公室和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结合本局行政职能,具体制定出53类,列为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对于涉及本局职责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依法公开。

  正常履职情况下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制作处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有关公开、不公开或密级设定的审核程序按照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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