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药监法〔2008〕5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4月14日第6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人,进一步做好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本办法处于试行阶段,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办公室、法规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北京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71号)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包括清理政府信息、编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盘或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药品监督局及分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各分局应设立一名兼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是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具体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