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体审查中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8),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补正期间不计入依申请公开办理期限。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受理办移交和以其他方式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由办公室填写《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有关处室提出答复意见,填写相关文书,并按有关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受理办接到书面申请1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移交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查属于市局办理的,于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处室。
有关处室收到办公室转来的申请后,应于8个工作日内在有关文书中填写答复意见,并经主管局长审核后转办公室加盖公章。
办公室收到有关处室答复意见后,通过受理办当面提出申请的,于2个工作日内转受理办,由受理办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办公室于4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提出的方式进行回复。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多种方式申请同一政府信息的,以办公室最先收到申请表进行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要办理检索、复制、邮寄,由有关处室提供检索、复制、邮寄的实际数量,受理办按照《北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办理收费,申请人到受理办缴费后,由有关处室凭缴费发票为申请人检索、复制、邮寄相关信息。
受理办收取费用后交财务处统一登记入账,具体手续按《北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六条 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的优抚对象,提出减免办理检索、复制、邮寄费用的,由有关处室核对其领取证,经主管财务局长批准,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有关处室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