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药监法〔2008〕6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4月14日第6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人,进一步做好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收费程序目前暂不执行,待市政府统一部署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处于试行阶段,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办公室、法规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市药品监督局通过发放或网上下载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市药品监督局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设立纸质申请表格式文本索取点。
第六条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以下简称“受理办”)负责接待申请人当面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办接待人员代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的,收到部门应于收到当日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