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行适当的政策倾斜。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度。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包括二部分:一部分为优先采购产品,另一部分为强制采购产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一)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制定,以文件形式发布,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mep.gov.cn/)
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
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
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cn/)上予以公布。
(二)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分别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三、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落实到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环节。
(一)在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对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放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对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清单中规定必须强制或优先采购的,要根据不同类别节能环保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增设节能环保产品评审因素。
1、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注册资金、生产业绩等方面适当降低资质要求;
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保产品,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3、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保产品,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分别给予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
4、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保产品,在技术评标项中要增加节能环保产品的评分因素,给予其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5、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将对产品的节能环保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幅度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产品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