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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财办购〔2008〕14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郑州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郑州市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市实际,现就推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制订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环保产品实行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有利措施,不仅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引导企业推进节能技术进步,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行政策倾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确保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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