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自治区的公务活动;
(二)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自治区的外事活动;
(四)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以及重大集会、会展等活动;
(五)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六)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