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丹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促进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印发<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6]49号)精神,市政府委托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凡丹东市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有销售、经营收入的中省直企业,驻县(市)实行报帐制的中省直企业。
市地税局:除国税局征收以外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上述征收范围中,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三、征收标准按丹政发[2006]49号规定的《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保证价格调节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市物价局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等职能。一是对代征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其征收情况;二是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进行检查,对少征漏缴的价格调节基金予以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