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鼓励开发旅游商品,对旅游定点购物店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厂房、商店建设给予贴息或补助。
十一、对旅游景区内宾馆、饭店、游客服务中心和购物商店的建设给予贴息或补助。
十二、对A 级景区升级实施的景点扩建、道路改造、停车场、公共厕所和景区标志标识的建设给予贴息或补助。
十三、对旅游景区编制规划、开展A级评定和文物保护等给予资金扶持。
十四、抓好旅游人才培训工程,对开展旅游从业人员技能、导游员培训及岗位资格认证等旅游培训活动给予资金扶持。
十五、对旅游企业在国内外重点城市设立旅游办事处、咨询处,以及开展旅游网络信息服务的网站给予资金扶持。
十六、对面向旅游团队,开展民俗歌舞和地域风情表演,丰富夜晚旅游活动的大型演艺广场给予补贴。
十七、对旅游企业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宣传丹东旅游资源活动效果明显、宣传作用突出的给予一定补贴。
十八、对招徕海内外旅游者来丹做出突出贡献的旅行社,以及一次性组织大型旅游专列、车(船)队、会议、包机来丹的旅游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十九、对赴朝边境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对简化办证手续,提供便捷管理,确保赴朝旅游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给予一定补贴。
二十、对完成旅游工作责任状,为全市旅游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旅游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十一、本政策中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专业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定点购物店、定点生产旅游商品(纪念品)的法人单位。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