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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丹政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旅游企业扩大对外宣传,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广告费可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对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城市建设、景区开发、交通道路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优先立项、优先安排资金。
  四、投资兴办旅游定点购物店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经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后,免收地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投资兴办旅游定点购物店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在合法取得项目用地的基础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后,其土地出让金由同级财政优先用于企业周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六、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资源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满40年后,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资源优先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旅游企业,其旅游设施(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项目除外)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八、各级政府要加大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的投入,设立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各县(市)每年用于旅游宣传促销的经费不低于50万元,市内各区不低于10万元,并逐年递增。
  九、2008年至2011年,全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开发等项工作。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400万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财政每年各安排资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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