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宣布失效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8〕20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航空企业在无锡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无锡航空竞争力,促进无锡地区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市政府安排用于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来无锡发展,进一步提升无锡机场竞争力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实绩进行兑现,不设专项,所需资金在预算中统一安排。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考核、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国际国内新开航线的客运业务;国际及国内全货运业务;国内重点城市的客运航线。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航空公司,方可申请“扶持资金”。
(二)新开国际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在3班次以上)满一年。
(三)新开货运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100班以上。
(四)新开货运国内(含港澳地区)航线的航空公司,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300班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