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交通和铁路部门负责对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返家需乘坐长途客运班车、火车、轮船交通工具时提供方便。对于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孤儿乘坐长途客运班车、轮船的,减免乘坐费用的 50%。
(十四)物价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物价总体水平,合理确定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服务的收费价格,鼓励和支持交通、铁路、建设、医疗等部门减免孤儿交通费用和手术费用。
(十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安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孤儿救助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程之中,并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六)共青团和妇联负责把孤儿救助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农村孤儿一对一助养工程”的总体计划,广泛组织青少年、妇女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七)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和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帮助开展残疾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康复、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残疾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法律助残”活动,依法保护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八)工会组织负责协助政府落实下岗失业成年孤儿及进城务工成年孤儿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纳入日程。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的救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日程。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救助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孤儿福利救助政策,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孤儿群体中。
(二)列入规划,加大投入。各地方政府要把孤儿福利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不断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用于儿童福利设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设施建设以及孤儿教育、医疗、住房救助和生活定向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以儿童福利服务为重要投向,制定计划,逐年分步实施。
(三)部门合作,齐抓共管。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间经常沟通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孤儿福利各项政策不断完善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