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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对为首组织人员和团伙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

  (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孤儿救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指导和协助服刑(劳教)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孤儿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孤儿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

  (九)农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已经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因其父母死亡而非法收回或者调整孤儿所在承包方的土地,发包方可以帮助其流转土地,收益归孤儿所有;未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在孤儿依法被收养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视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孤儿有权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平等的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成年孤儿就业环境。为回归社会的成年无业孤儿办理失业登记,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免费培训。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同工同酬,保护孤儿身份的隐私权,不得因为孤儿身份辞退孤儿。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安排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及孤儿学校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要积极发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事业。 

  (十二)建设、房产部门负责落实孤儿住房救助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救助体系之中。对城市孤儿住房采暖费的补贴,比照市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总工会、市委老干局《关于 2007-2008年度居住暖气房的困难群体采暖补贴办法的通知》(丹房局[2007]69号)执行。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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