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进城务工的农村成年孤儿,按照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
三、严格履行孤儿救助的各项职责
(一)民政部门是孤儿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发挥协调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规章办法,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养育为骨干的孤儿福利服务体系。要发挥家庭养育孤儿的基础作用,依托社区福利服务设施,提高儿童福利机构软硬件水平,积极开展适应孤残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切实保证孤儿的合法权益。要全面调查掌握本地区孤儿的基本情况,出具相关孤儿证明材料,做好登记造册和发放《儿童福利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服刑 (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工作。要对考入没有免除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的省内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或省外高等院校的城乡孤儿,统一纳入“福彩助学子”活动中一并解决。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孤儿和弃婴的接收、救治、康复、教育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养育、康复标准,实施“家庭式”养护办法,积极开放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特教等资源,惠及社会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合理确定专业人员结构,通过公开考试选拔优秀人才从事儿童福利事业,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每年选拔一部分特教老师、保育员、护士、医师进行培训和再教育。要根据不同情况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凡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中介组织募集的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孤儿的治疗和康复。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在院儿童生活费(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特教费、日用品费、辅助器具费、家庭寄养费、大学生的学杂费和住宿费,适当考虑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成年孤儿一次性生活用品配置及 3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和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费用(办公费、取暖费、水电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教育医疗康复设施购置费、成年孤儿租房费)和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包括工资、特岗津贴、特教津贴、培训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儿童福利机构的正常运行。要对弃婴、弃儿、孤儿入院前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体检、治疗、护理费用按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