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要积极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学前教育,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二免一补”,即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高中“宏志班”应对孤儿学生实行优先录取,并适当放宽招生条件。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
4.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保护和维修,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将其列为农村特困户帮建房范围,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无房散居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当地政府和建设(房产)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城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住房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将社会福利院故去的“三无”人员的房屋借其居住,或由儿童福利机构为其租用住房,并提供12个月的租金。经济比较发达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帮助特别困难的孤儿购买房屋,房屋产权归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同时为其一次性配置必要的生活用具和用品。
5.完善落实孤儿就业政策。孤儿成年后,要按照“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的原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级政府要把适龄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应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一次性免费培训。
(2)城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成年后,要因人制宜地对其进行劳动技能的培训。对有劳动能力和一定劳动技能的孤儿,要积极向福利企业、残疾人职业介绍所等单位推荐。对适合在社会福利机构工作的,可留在本单位从事护理、后勤等岗位工作。
(3)就业困难的城镇失业孤儿可按照要求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4)城镇失业成年孤儿可以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积极安排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城镇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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