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积极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服刑(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服刑(劳教)人员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劳教)人员所在单位或服刑(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各级司法部门及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组织,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落实救助政策。
8.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对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的儿童,按照《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监护人;经体检已经感染艾滋病毒的,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列出专项救助治疗费用,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在确有需要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辟专门的艾滋病隔离特护、特教区,保障患病孤儿生活、康复及教育。
(二)进一步完善救助保障制度
1.不断提高孤儿的生活水平。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孤儿全部纳入“五保”范围。对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孤儿,比照三无对象分类救助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一定数额的低保金,使其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尚未出台具体政策的,可通过应急(临时)救助政策解决。同时,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和扶贫帮困活动中,要将城乡孤儿纳入主要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助和慰问。
2.建立孤儿的医疗救助及康复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孤儿福利机构要对孤儿实行全额投保;对无力支付保险赔付起付线费用的,由民政部门通过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给予解决,确保孤儿享受保险赔付。城市散居孤儿的医疗救助享受“低保”待遇,依据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丹民综字[2007]11号)执行。农村散居孤儿的医疗救助享受“五保户”待遇,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要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要根据省民政厅“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安排,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向社会散居孤儿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