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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5.2.10 紧急避难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要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改造和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所。与拥有适合紧急避难所的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储备信息资源,指定有关场所作为市、县(市)区紧急避难或紧急避难预备场所,保障紧急情况下避难生存的需要。

  5.2.11 公共设施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和处理。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

  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建立技术信息资源库。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工作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政府、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应急知识普及宣传,通过媒体将事故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自救能力。

  5.4.2 培训

  (1)市安监局负责全市事故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综合培训和管理工作。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等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市安监局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全社会应急救援能力。

  5.4.3 演习

  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应急演习可结合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应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 附则

  6.1 术语定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要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每两年要进行重新修订完善,特殊情况要及时修改。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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