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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信息化办、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产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信息化办、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产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市信息化办、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件产业统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统计制度

  我市软件业统计制度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为依据,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实施市信息化办、市科委、市统计局制定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我市《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软件产业统计工作。

  二、建立市和区县两级统计体系

  (一)在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科委作为我市软件产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软件产业统计工作。

  (二)市信息化办负责做好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协调工作和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

  (三)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的软件产业统计汇总工作。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应尽快确定本辖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并向市科委备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下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软件业统计工作。

  (五)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全市逐步建立市级统计与区县级行业统计的二级统计渠道。2008年年报前,市统计局暂按直报形式负责全市软件产业统计汇总,各区县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在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软件企业的统计催报工作。2008年年报及以后,各区县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软件产业统计、分析、汇总,并及时上报市统计局,同时抄送市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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