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远 (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闻清良 (太原铁路局副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戈新文(兼),副主任:武元原(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1-4225848、4226377(兼传真)
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要相应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制订方案,认真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环保、发改、经济、建管、监察、司法、安监、供电、工商和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发改委要按照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企业实施关停淘汰。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追究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建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日常运行进行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污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违法企业,严格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不予注册登记规定。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停运措施。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根据本方案的工作重点及要求,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强化责任追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和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跟踪报道;加强环保信访工作,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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