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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对汾河流域河流沿岸3公里范围内污染源进行集中整治
  1.对汾河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要求违法建设项目立即停建、投产项目立即停产,合法审批在建项目加强监管,确保“三同时”落实到位。已建成项目未落实“三同时”的,立即停产整改,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继续违法生产的,依法追究责任。
  2.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企业,要及进责令停业关闭。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企业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等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同时采取“高限处罚”措施。治理无望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违法排污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制定水环境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出境断面超出控制指标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措施,确保水环境安全。
  (四)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环境问题的专项整治
  1.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使用、仓储、废物处置、运输等环节环境安全监管和危险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环境事故隐患的企业和环节,立即责令其停产治理。
  2.列入省环保重点区域的县(市),按照分类处置要求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于9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从10月1日起实施停业或关闭。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于10月中旬组织进行专项督查。
  三、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 
  组 长:荣 彤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潘保欢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丽明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戈新文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喜彬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唐朝彬 (市经委副主任)
      张晓军 (市建管委副主任)
      张政春 (市纪委常委)
      韩 飞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亚瑾 (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五棉 (市工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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