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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尤其是未按要求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案件,一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查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案件总数10%以上的县(市、区)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
  6.切实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后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在一年内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 自建成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污水直排外环境的,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整改期间,暂缓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按规定未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运营单位、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依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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