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并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现就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政府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化解后补助。中央和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各地化解“普九”债务给予补助。为缓解县级资金调度困难,省财政采取提前借支的办法,各地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锁定债务的,借支款转为补助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完成相应债务的,省财政相应扣回借支款。
二、“普九”债务界定及偿债资金来源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的直接相关债务。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完全中学教育债务中的“普九”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以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自筹资金用于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