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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08年度对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发放特殊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08年度对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发放特殊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4〕14号)和《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云科人发〔2004〕50号,以下简称《发放办法》)的精神,为了做好2008年度我省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补贴的人员范围

  (一)在云南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

  (二)在岗的进入“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员以及进入“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以下简称“百千万人才”);

  (三)在岗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专家(以下简称“国突”);

  (四)在岗的博士生导师;

  (五)在岗的已获“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称号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省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二、补贴标准

  (一)“两院”院士每人每年10万元;

  (二)“百千万人才”及“国突”每人每月2000元;

  (三)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1000元;

  (四)“省中青年高层次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

  三、申报要求

  (一)“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国突”、博士生导师及“省中青年高层次人才”必须如实填写《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新增人员或单位变动人员必须同时提交所获称号的证书复印件或批准称号的证明文件,并在《明细表》备注栏内标明新增。

  (二)博士生导师还必须提交所培养博士生的姓名、培养方向、培养期限的证明材料,2008年9月开始培养博士生的博士生导师的特殊生活补贴今年不再申报,统一纳入明年的发放计划。

  (三)以上人员(“两院”院士除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必须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延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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