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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身建设,提升地方科技管理服务能力。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加强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各级科技管理干部到国内外和省内外考察学习,提高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通过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引导地方增强科技发展能力,构建适合区域发展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欠发达地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县(市、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为推进科技事业发展提供支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把地方科技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技厅党组将从战略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坚持厅领导分片联系地方科技的工作制度,建立重大科技决策事前充分听取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意见,提高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在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科技厅成立由厅长为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处、法规体改处、农村科技处、工业与高新技术发展处、社会发展科技处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地方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地方科技工作,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为地方科技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科技厅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立足地方科技事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充分发挥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积极性,科技富民强县计划实行备案核准制。委托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科技厅履行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能。科技厅对在地方实施的科技项目,将进一步加强中后期的检查评估和经费的检查(审计)。从2008年起,在科技厅的统一指导和要求下,逐步开展委托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增进各州(市)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科技厅将根据委托的管理工作,相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三)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按照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原则,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从2008年起,科技厅将在原有基础上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投入力度,支持同级财政科技经费到位、工作业绩较好的县(市、区)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和相关工作。各州(市)、县(市、区)要按照《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云南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把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重要的公共战略性投资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予以保证,认真落实财政科技投入的法定增长,并将其结果作为重要的工作考核依据。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注重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等融资服务;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到科技事业发展;逐步建立“政府科技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多渠道的社会化、市场化科技投融资体系”。要积极探索政府科技经费定额补助、后补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和股本金等多种投入方式。同时,要加强政府科技经费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科技投入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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