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鄂府办发电〔2008〕1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府办发〔2007〕90号)要求,尽快完成本级政府、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二、科学界定能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可以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编入《目录》予以公开。拟公开的信息经法制部门和保密部门审查通过后,由本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即可组织录入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网公开。
三、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公开本届政府执政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逐步补充公开往届政府信息中仍对目前社会经济生活起指导和服务作用的信息。
四、各旗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定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发布新信息,更新过时的旧信息,并负责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工作。
五、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务于5月15日前将所编制《指南》和《目录》按要求登载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使各级政府网站成为全天候、自助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窗口。
六、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市监察局对各旗区、各部门和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并依
《条例》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机关的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