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8〕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以下称《规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则。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主体和信息入编范围
编制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协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
入编范围是编制主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释义
(一)目录格式和数据、结构
⒈目录格式
信息索引号 信息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⒉目录的数据结构:
数据项名 字段类型 文字类别 字段长度(字节)
索引号 字符型 字符 27
信息名称 字符型 汉字 120
发布机构 字符型 汉字 50
内容概述 字符型 汉字 300
信息生成日期 日期型 日期型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