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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4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扶困助学力度的要求,实现各级党委、政府“不让一个考上大学的孩子因家庭贫困而辍学”的庄严承诺,建立稳定长效的扶困助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困助学资金募集工作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教育基金会负责。通过人民教育基金会,吸纳国内外资金,鼓励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资助学, 形成多方面共同筹集资金扶困助学的良好氛围。人民教育基金会设立扶困助学资金专户。扶困助学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入学和资助特殊困难家庭中小学生就学。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从教育附加费中划拨5%资金,统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资助贫困学生。该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划拨到同级人民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专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就时扣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第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第一条第八款“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市政府鼓励全市各类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税前)用于扶困助学。由各大企业将扶困助学专款划拨到属地人民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专户。
  四、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2005)22号文件要求,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划拨到同级人民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专户,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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