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危房翻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巴政办发〔2008〕45号 2008年7月18日)
为了解决临河工业园区、保税物流园区、5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及城郊结合部范围内农民建设住房、看菜房、养殖圈舍及危房翻建等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在执行《农村个人住宅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当前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临河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危房翻建等审批管理的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临河规划区范围内,平房建设项目分为“禁止建设区”和“控制建设区”,以下简称禁建区和控制区。
㈠禁建区范围:
1、5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东工业园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西至临策铁路-110绕城公路,北至110绕城公路-电厂路-高速公路,东至十斗渠,南至总干渠)。
2、668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城市四大出口公路两侧各100米范围(临陕路、临狼路、临五路、临磴路)。
㈡控制区范围:
1、禁建区用地范围以外、约200平方公里以内(西至六斗渠-包兰铁路-临磴路与110绕城线交叉口-110绕城线以西约1.5公里-临陕收费站,北至110绕城线以北2.5公里,南至临乌高压双回线-包兰铁路)。
2、 668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城市四大出口公路两侧各100米以外、500米以内范围(临陕路、临狼路、临五路、临磴路)。
二、禁建区和控制区范围内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控制区范围外由临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各部门必须按照划定的审批管理范围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禁建区范围内分为绝对禁止建设区(城市西区,城市出口控制区,16平方公里工业园区,12平方公里保税物流园区,批准的项目区及城市绿化、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范围)和相对禁止建设区。
1、绝对禁止建设区
不再审批农民建房和危房翻建项目。农民住房由统一规划的楼宇式农民新村住宅小区解决,危房从经济适用房中专项划出一部分指标解决,困难户安排廉租房实物配置或租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