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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设置的研究方向,公开聘任学术、技术带头人(首席专家)。其他研究人员由学术、技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并报实验室主任核准。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实验技术和工勤人员。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省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加大开放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更新。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行业)以支持争取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下达科研任务的方式,促进实验室的发展。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为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

  第二十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和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省科技厅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与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充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强、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主要内容有: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主要包括:完成国家、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基础性工作和高新技术研究为主的科研任务情况;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基础性工作和高新技术研究为主的代表性成果(已出版学术专著、公开发表论文,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登记授权,获得国家及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定技术标准,创出知名注册商标,成果转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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