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根据云南省科技条件建设发展规划或有关指导文件,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认定实验室,经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并向省科技厅报送《申请认定云南省重点实验室报告》(附件1)。
第十条 省科技厅在收到《申请认定云南省重点实验室报告》后,按照第八条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分批按学科领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计划任务书》(附件2),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议,送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科技厅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培育期,培育期一般不超过2年。培育期内,实验室使用“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筹备)”的名称。同时,依托单位应根据《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计划任务书》要求,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省科技厅安排必要的科研项目,支持实验室的发展。
第十二条 实验室培育期满后3个月内,依托单位须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申报。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实验室在培育期内完成《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中的两项以上要求,经省科技厅批准,正式认定并授予“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称号。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认定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遵循“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5年。实验室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成员由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协商联合提名,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