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室固定资产(实验楼、仪器设备等)的管理工作;
(二)聘任或解聘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负责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四)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实验室。凡申请认定实验室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场所,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2 年以上的部门 ( 行业) 或单位重点实验室;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精干的科研队伍;
(三)在本领域中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近5年内,已承担过国家、省的重大科研任务,有显著科研成果,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承担国家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重点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1项以上;
2.承担国家973计划前期研究项目、863计划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3项以上;
3.承担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高新技术研究项目、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3项以上;
4.实验室以第一作者单位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3部以上,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达到20以上;
5.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实验室排名第一);
6.获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实验室排名第一),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实验室排名第一),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3项以上(实验室排名第一);
7.获得授权发明专利5项以上;
8.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成果推广,累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2000万元以上。
(四)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资金和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学术活动条件,保障实验室必须的运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