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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5号)


  《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9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稳定、吸引、培养和集聚优秀科技人才,凝聚高水平学科研究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布局,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采取认定的办法,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组建。实验室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认定实验室,并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审批实验室的重组、合并、撤消等重大事项;

  (四)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六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云南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在人、财、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指导、监督实验室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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